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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等三部门印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日期:2024-05-06  浏览量:51  文字:【 】【加粗】【高亮】【还原

  近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今后采矿生产项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细则》要求,矿业权人应单独设置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会计科目,反映基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拥有多个矿山企业的矿业权人,须按矿山住所所在县(市、区)分设基金专户,并由相应矿山企业独立提取与使用基金。矿区范围跨县(市、区)或设区市的矿山企业,在矿山住所所在县(市、区)开设基金专户。在矿山服务年限期满前三年,矿业权人需按照相应文件编写、批复的闭坑报告,预留足额基金,以满足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工作。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5年。(来源: 山西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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