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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仁研究 | 自然资发38号文矿业用地解读(中):直击核心痛点!矿业专属用地政策红利全拆解
日期:2026-04-16  浏览量:52  文字:【 】【加粗】【高亮】【还原

在上篇解读中,我们系统梳理了38号文给矿业行业带来的用地报批全链条松绑红利。而这份新政的更大价值,在于针对矿业行业的专属属性,解决了矿山企业多年来面临的临时用地周期错配、矿权设置空间受限、新增用地指标紧缺三大核心痛点,给矿业行业带来了专属的、前所未有的政策支持。

作为常年代理矿业用地合规、涉矿争议解决的律师团队,我们深知:临时用地是矿山建设、开采运营中用量最大、需求最迫切的用地类型,也是矿业合规风险的最高发区;永久基本农田的空间管控,是探矿权设置、探转采的核心壁垒;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紧缺,是中小矿山企业无法绕开的生存难题。38号文的核心条款,对这三大行业顽疾均作出了突破性调整,本篇我们将逐一拆解,为矿山企业用好政策提供专业指引。

一、最大利好:矿业临时用地政策实现三大突破性调整

临时用地贯穿矿山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从建设期的施工便道、材料堆场,到生产期的露天采场、排土场临时用地,矿山企业对临时用地的需求远高于其他行业。但此前《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用地法定最长使用期限仅4年,与露天矿山动辄十几年、几十年的开采周期严重错配,导致矿业领域临时用地超期、超范围使用的违法行为频发。我们处理的矿业行政处罚案件中,近40%源于临时用地合规问题。

38号文针对矿业临时用地,从期限、范围、成本三个维度,实现了全方位的突破与放宽。

(一)露天战略性矿产临时用地期限,可直接匹配采矿权期限

【政策核心】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报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分期分区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每期临时用地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矿业权依法续期的,临时用地可同步申请续期,累计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采矿权期限。

【律师实务解读】这是本次新政对露天矿山最具含金量的利好,彻底打破了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的刚性限制。

此前,露天矿山的临时用地最长使用期限仅4年,到期后无法续期,企业不得不反复重新选址、报批临时用地,不仅征地、报批成本极高,还经常因矿区范围内无合适土地可选导致生产停滞,甚至不得不违法超期使用,面临高额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8号文实施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的矿山企业,只要落实边开采、边复垦的要求,就可以根据采矿权期限分期审批临时用地,采矿权续期的,临时用地也可同步续期,彻底解决了开采周期与临时用地期限不匹配的核心矛盾,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用地成本和合规风险。

(二)重点项目配套临时用地可接续使用,适配长周期建设

【政策核心】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的矿山配套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同一项目不同施工标段可申请临时用地接续使用,累计使用期限不超过项目整体批准的施工周期,单个标段临时用地最长使用期限不超过4年,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即可。

【律师实务解读】矿山配套的道路、输电线路、水利设施等线性项目,施工周期长、标段多,此前不同标段的临时用地无法接续使用,前一标段用完的土地,后一标段无法继续使用,导致大量土地闲置、企业重复征地,用地成本大幅增加。38号文明确了接续使用规则,可大幅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矿山配套项目的用地成本。

(三)临时用林用草手续、成本双减免

【政策核心】临时用地涉及用林用草的,可合并编制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方案,无需分开编制、分开评审;临时使用林地已取消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已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可在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时相应核减。

【律师实务解读】此前,临时用地涉及用林用草的,需要单独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和植被恢复方案,分别报自然资源部门和林草部门评审,手续繁琐、周期长,同时还需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企业负担较重。

38号文实施后,方案可合并编制、一次评审,同时直接减免了相关费用,不仅简化了审批手续,还直接降低了矿山企业的资金占用成本。

二、核心突破:矿权设置空间限制放宽,破解与永久基本农田的空间冲突

【政策核心】战略性矿产,以及地热、矿泉水等不会对永久基本农田造成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其矿业权可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设置

【律师实务解读】长期以来,永久基本农田的空间管控,是矿业权设置、延续、探转采的核心障碍。实务中,大量探矿权范围内存在永久基本农田,不仅无法办理探转采手续,甚至探矿权到期后无法正常延续,企业前期投入的数千万元勘查资金直接打了水漂,这也是我们常年处理的矿业权纠纷核心类型之一。

38号文的这一规定,直接打破了矿权设置的空间壁垒,大幅降低了探矿权出让、延续、探转采的门槛,对战略性矿产勘查、地热矿泉水等清洁能源矿产开发,是里程碑式的利好。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本次新政仅放宽了矿业权设置的空间限制,开采环节的用地管控丝毫未放松。矿业权可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设置,绝不代表开采过程中可直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矿山配套的永久性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仍需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法定条件,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三、破局关键:存量采矿用地盘活新政,破解新增用地指标紧缺难题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紧缺,是中小矿山企业面临的普遍难题。很多矿山项目资源条件优越,但因没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无法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不得不违法用地,面临极高的合规风险。38号文为矿山企业开辟了三条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自主获取渠道,彻底破解了指标紧缺的行业难题。

(一)城镇开发边界外采矿项目,可按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

【政策核心】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包括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指标)的采矿项目,即使未纳入城镇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只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即可按村庄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中战略性矿产开采项目可依法实施土地征收。

【律师实务解读】矿山项目受矿产资源赋存条件限制,大多位于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外,按照此前政策,只能按单独选址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审批流程繁琐、周期长、要求高,很多中小矿山根本无法满足审批条件。

38号文的这一突破性规定,彻底打破了这一限制,只要矿山企业有增减挂钩指标或存量采矿用地复垦腾退指标,即使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也能按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大幅简化了审批流程,降低了审批门槛。

(二)存量采矿用地复垦腾退指标,可闭环自主使用

【政策核心】无论是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还是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存量采矿用地,完成复垦修复后形成的腾退指标,可供采矿企业或复垦项目实施单位在省域内封闭使用,不得有偿交易、不得与其他建设用地指标混用。

【律师实务解读】这一政策真正实现了"谁复垦、谁受益",矿山企业可通过复垦修复自有存量采矿用地、矿区范围内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获取建设用地腾退指标,完全自主使用,无需通过公开交易高价购买指标,零成本解决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的核心难题。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也可通过组织复垦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获取腾退指标,保障辖区内重点矿山项目的用地需求,实现矿山生态修复与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批而未用土地可撤回批准文件,实现指标循环利用

【政策核心】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实际用地、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已实施征地但因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在处理好相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撤回后的用地批准文件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对应的占补平衡指标继续有效。

【律师实务解读】很多老矿山此前都办理过用地审批,但因市场变化、资源储量调整等原因,部分土地一直未实际使用,不仅被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影响后续项目报批,对应的占补平衡指标也直接闲置浪费。

38号文实施后,符合条件的批而未用土地,可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对应的占补平衡指标继续有效,矿山企业可将指标用于新的项目建设,实现指标的循环利用,避免资源浪费。

四、配套利好:成片开发征收无需单独编制方案,配套项目审批提速

【政策核心】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因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的,不再单独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仅需就成片开发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作出说明,与土地征收申请一并报批即可。

【律师实务解读】矿山配套的产业园区、职工生活区、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等,往往涉及成片开发土地征收。此前,此类项目需要单独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编制、评审、报批周期长达数月,流程十分繁琐。

38号文实施后,此类项目无需再单独编制成片开发方案,仅需提交公共利益说明即可与土地征收申请一并报批,大幅简化了审批流程,压缩了审批周期,为矿山配套项目建设提供了极大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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