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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日期:2025-04-29  浏览量:51  文字:【 】【加粗】【高亮】【还原

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会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联盟章程》,结合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会费为年度会费。

第三条 本会各级会员均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缴纳会费的会员可以享受在申报国家项目和资金服务、智慧线产品代理、销售、采购、本联盟申报奖励等。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

(一)单位会员实行分级会费。每级会费标准为:

1.普通会员,每年5000元;

2.理事、监事会员,每年10000元;

3.常务理事会员,每年20000元;

4.副理事长会员,每年50000元;

5.理事长会员,每年100000元。

(二)新入会的会员次年开始缴纳会费,但获得理事以上资格的当年缴纳会费。

第五条 为本联盟各项活动顺利发展,鼓励会员以各种形式提供捐助。联盟为会员提供的基本服务:

(一)免费帮助会员单位进行企业宣传,为会员单位提供需要的各类行业咨询的技术咨询。

(二)理事单位免费参与联盟组织的各项技术论坛、培训活动;

(三)常务理事单位可以在联盟组织的各项目技术论坛上发言,可以在培训活动中参与技术交流;

(四)副理事长单位可以在联盟组织的各项目活动进行宣传。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六条 新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在收到联盟秘书处核发的会员资格确认函后,15天内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一季度底前缴清当年会费。

第八条 联盟秘书处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即将财政部门监制、盖有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财务专用章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寄发给会员单位,同时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

第十条 会员单位和理事单位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联盟秘书处有权收回其会员证书及其他证明会员身份的有关资料,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捐助及捐赠的财物。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二条 会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为: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支出;

(二)联盟秘书处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四)联盟组织各项活动的支出;

(五)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费全部用于联盟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本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中绿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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