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直面》独家获悉,原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潘某的罪名是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与其一同被判刑的还有原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张某以及原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崔某。
涉案的前山西焦化三位高管是在2015年4月份,被当地公安机关先后带走调查并拘留,截至目前,各方对此尚无公开评论。
多年前一桩煤矿收购案导致“落马”
据《直面》了解,原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潘某是在2015年4月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天后,即2015年4月16日,就被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由此不难开出,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或早已展开,材料显示:潘某的案发与多年前一桩收购案有关。
检察机关起诉书证实:2009年5月22日,在董事会决议还没有生效的情况下,时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潘某指派上述张某、崔某代表山焦和山西古县古阳镇相力二煤矿负责人王某商谈收回投资事宜,并于当天签订了《关于对古县相力二矿投资收回的协议》。
正是这纸协议,导致了潘某的最终“落马”。
潘某对此辩称:作为焦化集团的董事长,在履行股份公司的职责的时候,处理的是股份公司的事,不是以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处理股份公司的事情,其目的是想把出资撤回来,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没有想到触犯法律,表示认罪悔罪。
细节:未经允许 国资改私企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5月,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计划投资开发建设山西古县古阳镇相力二煤矿,并委托王某负责煤矿的前期准备、产品开发、组织生产工作。
同年6月1日,王某与古阳镇政府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之后至2002年7月,山焦陆续投资1266万元进行开发建设。2003年3月28日王某对该矿办理了注册登记,法人代表为王某,投资人为古阳镇人民政府(验资报告系王某虚构古阳镇人民政府出资600万元)。
据指控:因该矿采矿权属于古阳镇人民政府,山焦的投资得不到体现,为规避风险,2003年9月12日,山焦和王某达成一致意见,暂停改制,由王某对安全出口进行投资,形成年产30万吨的能力后,双方按照验资报告的出资比例,享受投资收益,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同时,为了使自己的投资在法律上得到体现,随后山焦多次向临汾、古县政府部门申请。希望得到政府部门支持将相力二矿的采矿权转让给山焦,但未能如愿。
2004年8月6日,古县古阳镇人民政府将该矿的采矿权转让给王某。2005年12月31日山焦和王某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约定共同经营相力二矿,其中王某出资13178000元(包括王某预先交的资源价款750万元,投资主斜井500万元,现金67.8万元),占51%股份,山焦出资12660665.79元币占49%股份,协议还规定采矿权资源价款在每年利润分配前双方共同缴纳,合作期限从2004年9月1日起至煤矿资源枯竭为止。
2006年8月23日,时任山焦董事长的潘某和王某召开古县相力二矿煤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王某和山焦共同出资组建古县相力二矿煤业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上述涉案的张某、崔某分别担任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2007年7月王某未经山焦允许,将共同经营的相力二矿注册改制为王某独资的山西安吉欣源煤业有限公司。
独断决定导致国资产流失千万元
2009年5月,潘某决定撤回山焦在相力二矿的投资,将公司应分配利润时间截止点确定为2007年7月31日。经与张某、崔某某会前沟通,2009年5月21日潘某主持召开山西焦化集团公司董、监、高管综合会议,安排张某在会上提出撤资的议案,以2007年7月31日为基准点,做出1993.8867万元的投资回收额。
会上,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郑某提出,如果2007年8月1日后与山焦无关,2007年8月至2008年底,会计上按成本法核算仍有49%的股权反映到账上,有1727万元要追索调整的利润。对此事关公司重大权益的提醒,潘某未表态,也没有要求参会的董事充分进行协商,仅仅要求财务部门按照财务规定取一个较好的方案来解决这个问题,并以相力二矿的投资在法律上没有体现,对相力二矿进行审计就是一堆废铜烂铁等为由,主导通过该项议案。
会上张某、崔某某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
2009年5月22日,在还没有征询未到会的其余五位董事的意见,董事会决议还没有生效的情况下,潘某某指派被告人张某、崔某某代表山焦和王某商谈收回投资事宜,并于当天签订了《关于对古县相力二矿投资收回的协议》,5月27日王某将1993.8867万元支付给山焦,将该协议履行完毕。
据《直面》了解,案发后,经山西华放司法鉴定所鉴定:山焦股份公司应收回的投资及收益为60174662.16元,根据山焦和王某签订的《关于对古县相力二矿投资收回的协议》,安吉欣源账面己支付山焦投资及收益19938867.53元,山焦少收回40235794.63元,根据山焦股份公司国有资产所占比例27.71%计算,国有资产流失金额为11149338.69元。(作者:直面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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