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条报的,给予降职,撤离处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瞒报安全生产事故,对任何责任人都不是法外之地。
2017年8月2日,本网接到山西省霍州市三交乡龙全村民反映,称年7月30日晚11点多,灵石县国泰南河煤业井下发生一起安全事故,致人受伤。
为此,山西省灵石县国泰南河煤业专门组织了调查组配合煤管局监查,最终事实证明,谣言终究是谣言。
灵石国泰南河煤矿事故疑谣传,煤管局入矿区排查。国泰南河煤业也就此机会,主要要求配合煤管局进行一次大的安全检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