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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部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性法规施行
日期:2024-08-28  浏览量:360  文字:【 】【加粗】【高亮】【还原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绿色矿山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由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据悉,《条例》是新疆首部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应当对照相关行业标准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生产矿山应当加快绿色化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做好闭坑前污染防治,在矿山关闭前完成矿山生态修复。

  《条例》强调,州、县(市)政府应当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组织领导,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州、县(市)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矿山企业应当承担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按计划开展绿色矿山创建;新建矿山在采矿权出让时,应当将相关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时,应当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达标时限和要求。

  《条例》提出,鼓励金融机构研发符合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资金支持力度;绿色矿山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优先享受用地、用矿、金融等政策支持,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的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

  此外,《条例》还对绿色矿山建设的具体要求、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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